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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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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规模的持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对于稳定促进就业、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作、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函〔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人社局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函〔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撰写,并通过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赞皇县机关事业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办法》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函〔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本县各级党政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由县财政支付劳动报酬,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如何控制?
原则上劳务派遣人员额度不得高于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0%(公安、城管、应急、森林消防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用员额)。超出额度的单位,三年内消减到额度范围。消减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的可分流到岗位空缺单位,无空缺岗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五)劳务派遣人员用如何签订和续签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用工需求,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续签合同。原则上续签合同人员男性不超52周岁、女性不超50周岁。
(六)劳务派遣人员待遇如何,有哪些社会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相关待遇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确定,并适时调整。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服务费等缴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劳务派遣公司按月依法为派遣人员打卡发放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有何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是否退回用人单位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考核当年不合格的一律退回用人单位。
(八)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因个人行为给单位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劳务派遣人员主动提出离职的,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如何监管?
县人社局履行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责,重点监管劳务派遣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对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管理工作不力出现吃空饷现象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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